1、鐵路保險知識,是交通部,鐵道部,及各級當局部分,針對鐵路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傷害、不測情況,就保證國平易近大年夜眾生命財富保險而提出的保險標準知識。
2、旅客應當接收並共同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履行的保險檢查,不得守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控制刀具,或許守法攜帶、隨身託運煙花爆仗、槍支彈藥等傷害品、犯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收鐵路任務人員的領導。
3、鐵路運輸託運人託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動:⑴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⑵在壹般貨物中夾帶傷害貨物,或許在傷害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⑶匿報、謊報貨物分量或許卸車、裝箱超越規定分量;⑷其他危及鐵路運輸保險的行動。
4、站車查出傷害品時,按下列規定處理:⑴在車站發明超越旅客限量攜帶規定的大年夜批有傷害性質的生活用品,可能由旅客抉擇交由送站親友帶回或放棄該物品;⑵旅客拒絕按本條前款規定處理傷害物品或站車發明屬於嚴禁攜帶跟託運的傷害品、犯禁物品時,應將物品及旅客、託運人交公安部分處理;⑶列車檢查發明的鞭炮、拉炮、摔炮、發令紙類的傷害品應破即水浸燒毀。
5、發明傷害品或國度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破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分量更加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傷害物品交前方泊車站處理,須要時移交公安部分處理。
6、對違背國度法律、法則,在站內、列車內挑釁滋事、搗亂大年夜眾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分處理;對未利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做響應的記錄,運輸條約即行停止。
7、旅客攜帶品由本人擔任照管。每人收費攜帶品的分量跟體積是:兒童(含收費兒童)10千克,交際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越200厘米;分量不超越2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