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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判,中國現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長官,掌管糧運、家田、水利跟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義務。別名同判(避諱)。官制始於宋朝時代,明朝時期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設置於處所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為幫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輔,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數設破在邊疆的處所,以補充知府管轄缺乏之處。1910年月,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2、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設置於處所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幫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數設破在邊疆的處所,以補充知府管轄缺乏之處。辛亥革命後,清朝滅亡,該官職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