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仗燃放管理,有效改良大年夜氣情況品質、降落雜訊污染,保證大年夜眾保險跟人身、財富保險,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大年夜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仗保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計規定,結合我市現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下列地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仗:
(一)核心城區東至東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內地區;
(二)河口區東至海昌路、南至河慶路、西至濱四路、北至河幹路以內地區;
(三)墾利區東至東三路、南至同興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黃河大年夜壩以內地區;
(四)廣饒縣、利津縣國平易近當局規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區。
根據都會開展跟禁止燃放煙花爆仗任務須要,市國平易近當局可合時調劑禁止燃放煙花爆仗地區範疇界線,並向社會頒布。
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容許在上述禁放地區內燃放煙花爆仗。
第三條 本市下列地點,全年不得燃放煙花爆仗:
(一)公園、風景區、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道路路保險保護區;
(四)過街天橋、破交橋、高架路等橋樑地道部位;
(五)高層制作、地下制作、在建制作工地施工地區;
(六)傷害化學品出產、儲存廠區,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出產、運營、儲存單位,輸變電、燃氣、燃油設備保險保護區;
(七)構造辦公地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黌舍、養老機構、大年夜眾文娛場合、文化活動場館、宗教活動場合、煩忙煩忙、集貿市場等人員轆集場合。
第四條 高考、中考時期以及市國平易近當局發布重污染氣象應急呼應時期,本市地區內單方面禁止燃放煙花爆仗。
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仗的地區外,每日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禁止燃放煙花爆仗。
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時光段限制。
第六條 公安構造擔任禁止燃放煙花爆仗的管理任務。應急部分擔任煙花爆仗的出產、運營、儲存等環節的保險出產監督管理任務。市場監禁部分擔任煙花爆仗的品質保險監督管理任務。開展改革、生態情況、教導、平易近政、財務、住房城建管理、交通運輸、文化跟遊覽、景象、都會管理法律等部分按照各自職責,獨特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仗有關任務。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分、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活動,領導市平易近自發按照煙花爆仗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則跟規章。播送、電視、報刊、網路等消息媒體,應當共同做好煙花爆仗燃放保險管理的宣傳任務。
幼兒園、黌舍以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導幼兒、老師、未成年人依法、文化、保險燃放煙花爆仗。
第八條 構造、企奇跡單位跟社匯集團,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跟業主委員會,應當幫助做好本單位或許本地區燃放煙花爆仗的保險管理任務,教導跟領導本單位人員按照煙花爆仗燃放管理有關法律法則跟規章。
在容許燃放煙花爆仗的時段跟地區,村平易近委員會、住平易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能指定用於會合燃放煙花爆仗的保險地點。
第九條 物業效勞企業應當幫助開展燃放煙花爆仗管理任務,對違背燃放煙花爆仗管理的行動予以勸止;勸止有效的,及時向公安構造報告。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仗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毀滅的煙花爆仗向行人、車輛、制作物、修建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大年夜眾綠地、地下管網、窨井等部位投射、扔擲;
(二)不得將毀滅的煙花爆仗對準跟指向輕易惹起燃燒、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保險通行跟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採用其他迫害大年夜眾保險跟人身、財富保險的方法燃放。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仗應當按照煙花爆仗產品的《燃放闡明書》請求,保持與周邊人員、制作物的保險間隔。
第十二條 遇嚴重節慶或特別情況,確需在禁放地區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年夜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構造提出請求,獲得容許後,由符合行業標準規定前提的燃放功課單位燃放。
未經容許,任何單位跟團體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年夜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三條 違背煙花爆仗燃放管理規定的,按拍照幹法律法則處理。
第十四條 有關管理部分任務人員在燃放煙花爆仗管理中濫用權柄、玩忽職守、徇情枉法的,依法賜與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義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