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延差別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劑國度之間;國際構造之間;國度與國際構造之間;國度與他國私家之間;國際構造與私家之間以及差別國籍私家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劑差別國度之間商品買賣關係及從屬於這種買賣關係的其他關係,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付出與結算、調處與仲裁等關係的法律標準的總跟。
二、調劑關係差別
1、國際貿易法調劑著兩類關係: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係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買賣中的權力與任務關係,表示為國際貨物買賣條約關係,專門調劑這類關係的標準,屬於國際貿易法標準。另一類是從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係,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弗成缺乏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係。
2、國際經濟法調劑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係,必定既包含國際法標準,也包含國內法標準;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係、國際經濟秩序跟國際經濟法的開展跟變動,是在南北抵觸—比武—磋商—讓步—共同—和諧—新的抵觸中波折行進的。
三、感化差別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周到相幹的,現實上兩者難以分割。從全部世界範疇看,當今國際經濟關係中占安排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年夜戰結束時樹破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叢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構造協定條目》(見國際貨幣法)、《國際振興開辟銀行協定條目》跟《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樹破的體系。
2、國際貿易法的感化
(1)符合樹破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同等互利基本上開展貿易。
(3)照顧差其余社會、經濟跟法律軌制。
(4)有助於增加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妨礙。
四、賦閑偏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能到當局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分從事外貿管理任務,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營業及國際市場的營銷任務。
到國度構造、公平易近經濟綜合部分、貿易部分、涉外企業、合夥企業、大年夜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運營管理任務,到各大年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修養及科研任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