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或特別情況,稅務構造將已徵稅款按規定的順序跟手續退還給原納稅人的一項稅收營業,重要包含:誤收退稅、政策性退稅跟其他退稅。
操持退稅的基本順序跟規定為:納稅人向稅務構造提出退稅請求,稅務構造審批後,根據差別情況予以操持。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出產跟流暢環節現實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跟特別花費稅。出口產品退稅軌制,是一個國度稅收的重要構成部分。
出口退稅重如果經由過程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均衡國內產品的稅收包袱,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本錢進入國際市場,與海外產品在同等前提下停止競爭,從而加強競爭才能,擴大年夜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表了《對於批轉財務部〈對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告訴》,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履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跟著國度稅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花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樹破了以新的增值稅、花費稅軌制為基本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