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團體讓渡股權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扣繳任務人跟納稅人應按照規按限日報送相幹材料跟操持扣繳(納稅)申報。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任務日內,向主管稅務構造報送與股權變化事項相幹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集會紀要的原件及複印件。同時填報《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化情況報告表》。
法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無限義務公司的股東之間可能相互讓渡其全部或許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讓渡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折半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讓渡事項書面告訴其他股東徵求批準,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告訴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批準讓渡。其他股東折半以上不批準讓渡的,不批準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讓渡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批準讓渡。
經股東批準讓渡的股權,在同等前提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意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斷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讓渡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讓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