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基本特徵:
(1)電子商務法以販子的行業慣例為其標準標
准。
(2)電子商務法存在超越任何版圖、地區的,全球化早判的天然特點。此兩點是販子法的特徵地點。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範疇,除了存在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軌制比擬較,還存在具體的特點:
1、程式性:電子商務法作為買賣情勢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標準,重要處理買賣的情勢成績,一般不直接涉及買賣的具體內容。電子買賣的情勢,是指當事人所利用的具體的電子通信手段;而買賣的內容,則是買賣當事人所享有的好處,表示為一定的權力任務。
2、技巧性:在電子商務法中,很多法律標準都是直接或直接地由技巧標準演變而成的。技巧標準的強迫力,導源於其客不雅法則性,它是當代天然法的重要淵源,幻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收,而不克不及違背。
3、開放性:從平易近商法道理上講,電子商務橘磨法是對於以數據電訊停止意思表示的法律軌制,而數據電訊在情勢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壹直開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立場對待任何技巧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破開放型的標準,讓旁碼全部有利陸激改於電子商務開展的假想跟技能鉛帆,都能包容出去。具體表示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運伍哪本軌制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構造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複合性:電子商務買賣關係的複合性,導源於其技巧手段上的複雜性跟依附性。它表示在平日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幫助下,實現買賣活動。比方在條約訂破中,須要有網路效勞商供給接入效勞,須要有認證機構供給數字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