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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變亂處理順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1.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應當自現場考察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跟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3.對須要停止測驗、判定的,應當在測驗、判定結論斷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
《道路交通變亂處理順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1.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應當自現場考察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跟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3.對須要停止測驗、判定的,應當在測驗、判定結論斷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變亂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