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電扇不是禁止攜帶物品,可能過地鐵安檢。
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含但不只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二、爆炸物品類。
三、控制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五、迫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迫害品。
六、腐化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腐化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感抱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迫害列車運轉保險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等。
(2)都會軌道交通的重要爆炸物擴大年夜瀏覽
《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四條 乘客憑有效車票乘坐軌道交通,履行一人一票制,一張車票弗成多人同時利用,乘客應按照軌道交通運營主體規定的票務規矩購票乘車,並共同軌道交通運營主體的車票檢查任務。
第九條 乘客應自發接收、共同軌道交通任務人員的保險檢查,服從保險檢查人員管理,保護保險檢查秩序。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發保護車站(含站台)、列車整潔,愛護大年夜眾財物,保護大年夜眾秩序,禁止在車站(含站台)、列車、軌道地區或其他軌道交通設備內有以下行動: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許未經容許派發宣傳品;
(二)抽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噴鼻糖,亂扔果皮、紙屑等放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吊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撿拾渣滓或停止兜售、傾銷等其他營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