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則》裡面稅收法律關係中的權力主體重要四類:即國度、稅務構造、納稅方、扣繳任務人。
從嚴格意思上講,只有國度才享有稅收的全部權,因此當局是真正的徵稅主體。但是,現實上國度老是經由過程法律受權的方法付與具體的國度本能機能構造來代其行使徵稅權力,因此,更具法律意思的徵稅主體是稅務構造。
納稅主體廣義上,就是平日所謂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納稅任務的單位跟團體。廣義上,除納稅人外,還包含扣繳任務人,即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任務的單位跟團體。差別品種的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用的權力跟承擔的任務不盡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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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
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稅收法律關係中各種權力跟任務獨特指向的內容,它聯合了全部稅收法律關係的運轉,它是徵稅主體跟納稅主體的權力跟任務得以存在的客不雅基本。一般認為,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稅收好處,包含物跟行動兩大年夜類。
具體而言,在稅收征納法律關係中,稅收好處表示為納稅主體部分財富的單向轉移,同時也表示為徵稅主體稅收收入的無償獲得。進一步說,納稅主體因為償付了公法上的債權——交納稅收,從而獲得了請求並享有國度供給社會大年夜眾須要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