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上可能帶削鉛筆刀,削鉛筆刀不是禁帶品。
《鐵路進站乘車禁止跟限制攜帶物品》中規定:
第三條 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控制刀具;控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主人身保險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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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鐵路法》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運輸傷害品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分的規定操持,禁止以非傷害品品名託運傷害品。
禁止旅客攜帶傷害品進站上車。鐵路公安人員跟國務院鐵路主管部分規定的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停止運輸保險檢查。履交運輸保險檢查的鐵路職工應當佩帶執勤標記。
傷害品的品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分規定並頒布。
第六十條 違背本法則定,攜帶傷害品進站上車或許以非傷害品品名託運傷害品,招致產生嚴重變亂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義務。企業奇跡單位、國度構造、社匯集團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跟直接義務人員依法追究刑事義務。
攜帶火藥、雷管或許合法攜帶槍支槍彈、控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義務。
第六十五條 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侵害旅客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挑釁滋事,淩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義務;訛詐訛詐旅客財物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