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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效力級別:部分標準性文件履行日期:2007年11月19日第三十條專經濟實用住房購屬房人擁有無限產權。購買經濟實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買賣,購房人因特別原因確需讓渡經濟實用住房的,由當局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跟物價水同等要素停止回購。購買經濟實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讓渡經濟實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壹般商品住房與經濟實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當局交納地皮收益等相幹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國平易近當局斷定,當局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能按照當局所定的標準向當局交納地皮收益等相幹價款後,獲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實用住房購買條約中予以載明,並明白相幹違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