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是可能攜帶爽膚水。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
旅客攜帶品由本人擔任照管。每人收費攜帶品的分量核體積是:兒童(含收費兒童)10千克,交際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0厘米。桿狀物品不超越200厘米;分量不超越20千克。殘疾人遊覽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收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疇。
高鐵禁止攜帶的物品有:
1、國度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則、規章中規定的傷害品、彈藥跟承運人不克不及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植物及妨礙大年夜眾衛生(包含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可能破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分量超越規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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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違章攜帶物品的處理方法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越收費分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弗成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年夜物品,植物,按該件全部分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明傷害品或國度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按該件全部分量更加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傷害物品交前方泊車站處理,須要時移交公安部分處理。對有須要當場燒毀的傷害品應當場燒毀,使之不克不及為害並不承擔負何賠償義務。沒收傷害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年夜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越本次列車的始發跟起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