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4、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5、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6、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扩展资料: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关系,是孰为主体孰为客体的关系。
对此,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教师为主体,学生为客体。
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支配地位,学生处在绝对的受支配地位。
这种观点是“教师中心论”。
第二,学生为主体,教师完全受制于学生的要求。
这种观点是说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处在绝对的被支配的位置。
这种观点是“学生中心论”。
第三,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教育活动中,教师作为一定社会的教育目的,承担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务,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教育资源,对学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教师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在教育活动中,学生虽然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客体,但是学生作为有一定认知与实践能力的人,也是作为主体在活动着。
针对教师作为主体所开展的教育活动,学生也在这种活动中主动地认识着、实践着。
学生也把教师及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运用的一切教育资源作为认识与实践的对象。鉴于教师与学生互为主客体的关系,在现代教育思想中,人们一般认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而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发挥着主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