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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