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出產、銷售、維修改裝不符合強迫性國度標準或許未經由過程強迫性產品認證的電動單車。嚴格襲擊守法出產、銷售假冒偽劣、不合格電動單車(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重點配件)的行動,嚴禁不合格蓄電池流入市場銷售利用。
二、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擔任對全市電動單車停止註銷上牌管理。
電動單車註銷履行細則由市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制訂,並向社會頒布。
三、駕駛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一)吊掛的號牌應當保持號牌完全、清楚,不得污損、遮擋。禁止盜用、冒用或許利用捏造、變造的電動單車號牌;
(二)按照交通旌旗燈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批示;
(三)禁止駛入高速公路、都會疾速路、高架道路、下穿地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四)禁止牽引植物、手持撥打德律風、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保險駕駛的行動;
(五)禁止駕駛拼裝的電動單車,或許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構造或許變動技巧參數影響行駛保險的電動單車上道路行駛;
(六)道路交通保險法律法則的其他規定。
四、推動電動單車銷售單位採取帶牌、帶頭盔銷售等便平易近利平易近辦法,領導電動單車駕乘人主動佩帶頭盔。
五、禁止利用電動單車從事運營性客運活動。
六、電動單車在大年夜眾場合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地區內;不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地區的,電動單車停放不得佔用盲道、人行道、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跟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情況,嚴禁在消防車通道等大年夜眾部位充電。
七、各級各部分、奇跡單位要帶頭履行電動單車註冊註銷上牌跟駕乘人員佩帶保險頭盔的規定。
八、鼓勵倡導電動單車全部人購買保險,保險行業積極開展購保險贈送保險頭盔等惠平易近活動。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分、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交通運輸部分、都會管理部分、消防救濟部分根據各自法定職責,依法加強對我市電動單車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