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實現教導部分或黌舍規定的教導修養任務量,其中,校長年均修養任務量(講課、聽課、評課)不少於同窗科兼任教師年均修養任務量的1/3,其他從事教導修養管理人員年均實現修養任務量不少於同窗科兼任教師的2/3。
(二)在教導修養中發揮樹範帶舉措用,正高等教師教導修養才能凸起,培養領導至少3名本學科教師進步營業程度跟教導修養才能;高等教師教導修養才能強,培養領導至少2名本學科教師進步營業程度跟教導修養才能。
基本進修才能與現實經歷
(一)正高等教師。必須具有下列前提之一:
1.大年夜學本科以上畢業,並任高等教師滿5年。
2.大年夜學專科畢業,在都會從事教導修養任務滿25年,並任高等教師滿5年。
(二)高等教師。必須具有下列前提之一:
1.大年夜學本科以上畢業,並任一級教師滿5年。
2.大年夜學專科、中專畢業,在縣以下下層從事教導修養任務分辨滿20年、25年,並任一級教師滿5年。
勝任任務才能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察均在合格(申報正高等教師須至少有一次優良)以上,持續考察合格連續的,申報昔時之前持續3個考察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時期,有如下情況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分檢察未結束或受處罰在處罰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經由過程,又未獲得新事跡的。
(三)申報昔時達到國度規定退休年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