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標準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跟電信營業運營者的合法權利,保證電信收集跟信息的保險,促進電信業的安康開展,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許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按照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體系或許光電體系,轉達、發射或許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情勢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分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世界電信業履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分的領導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地區內的電信業履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信監督管理遵守政企分開、廢除把持、鼓勵競爭、促進開展跟公開、公平、公平的原則。
電信營業運營者應當依法運營,按照貿易品德,接收依法履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信營業運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供給敏捷、正確、保險、便利跟價格公道的電佩效勞。
第六條
電信收集跟信息的保險受法律保護。任何構造或許團體不得利用電信收集從事迫害國度保險、社會大年夜眾好處或許他人合法權利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