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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壹般高等黌舍老師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記過處罰的處罰期為十二個月。處罰期滿後,老師表示精良,經黌舍認定,可能請求打消處罰。
請求打消記過處罰,須要老師本人向黌舍提出版面請求,闡明請求打消處罰的來由,並附相幹證明材料。黌舍老師處會根據老師的請求停止考核,並提出能否打消處罰的看法。黌舍教務處會根據老師處的看法,做出能否打消處罰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老師在請求打消記過處罰時,須要滿意以下前提:
. 處罰期滿;
. 老師表示精良,不再產生違紀行為;
.老師可能積極改正錯誤,並獲得響應的進步。
假如老師符合上述前提,黌舍一般會予以打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