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順序停止:
(一)根據任務須要斷定調任職位及調任前提;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看法;
(四)構造考察;
(五)群體探究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許備案;
(八)操持變更、任職跟公事員註銷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請求,調任人選經由過程構造推薦方法產生。須要時,可能對調任人選停止測驗。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停止嚴格考察,並構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含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示。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地點單位有關領導、大年夜眾跟幹部人事部分、紀檢監察機構的看法。地點單位應予積極共同,並供給客不雅、實在反應調任人選現實表示跟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群體探究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不反應成績或許反應成績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順序停止審批或備案;對反應有嚴重成績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能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斷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構造按照規定的權限操持審批或許備案。
處所省級以下構造調任公事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事員主管部分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含請問、公事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看法跟紀檢監察機構供給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須要停止離任審計或許經濟義務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停止審計,並供給審計構造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操持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停止公事員註銷。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跟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任務經歷、文化水同等前提,對比調入構造同等前提人員斷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度權力構造依法錄用職務的以外,一般履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職;考察不合格的,另行安排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