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符合進口國的國度標準
假如是進口到我們國度,就要符合我們國度的食品保險國度標準
法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食品保險法掘攜》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增加劑、食品相幹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保險國度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增加劑應當經出出境測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口商衡稿品測驗相幹法律、行政法則的規定測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增加劑應當按照國度出出境測驗檢疫部分的請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保險國度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出產企業或許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提交所履行的相幹國度(地區)標準或許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對相幹標準停止檢察,認為符合食品保險請求的,決定暫予實用,並及時制訂響應的食品保險國度標準。進口利用判攔伏新的食品原料出產的食品或許進口食品增加劑新品種、食品相幹產品新品種,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操持。出出境測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分的請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增加劑、食品相幹產品停止測驗。測驗成果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