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稅退的是進項稅。國度為了鼓勵出口,一般給出口企業兩方面的稅收優惠:1、出口產品免稅表現為出口收入不徵稅,所謂免復。2、為了出口而購進的產品,所付出的進項稅履行退稅按照出口產品退稅率差別,部制分退稅,這是所謂的退。3、其余,假如出口企業有外銷部分,那麼出口部分不克不及退的稅,可能抵減外銷部分產生的銷項稅。
法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標準稅收徵收跟交納行動,保證國度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促進經濟跟社會開展,制訂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構造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實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受權國務院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則的規定履行。
任何構造、單位跟團體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則的規定,私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跟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則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納稅任務的單位跟團體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計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任務的單位跟團體為扣繳任務人。納稅人、扣繳任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則的規定交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