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身保險保護令有以下三點須要注意:
第一、誰可能請求人身保險保護令。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受害人本人,在假如受害人是無平易近事行動才能人、限制行動才能人,或許因遭到強迫、恐嚇等原因無法請求的,受害人遠親屬、公安構造、婦聯、村委會、居委會、救濟管理機構也可能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險保護令請求。
第二、人身保險保護令怎樣履行。國平易近法院作出人身保險保護令後,應當送達請求人、被請求人、公安構造以及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等有關構造。人身保險保護令由國平易近法院履行,公安構造以及住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等應當幫助履行。
第三、對人身保險保護令不平怎樣接濟。請求人對采納請求不平或許被請求人對人身保險保護令不平的,可能自裁定掉效之日起五日外向作出裁定的國平易近法院請求複議一次。國平易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險保護令的,複議時期不結束人身保險保護令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