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可能帶酒,酒不是禁帶品。
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含但不只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一)公事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二)平易近用槍: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三)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
(二)爆破東西。
(三)炊火製品。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控制器具:
(一)控制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壓氣體容器。
(二)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
(三)易燃液體。
(四)易燃固體。
(五)自燃物品。
(六)遇濕易燃物品。
(七)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
五、迫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迫害品。
六、腐化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腐化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感抱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迫害列車運轉保險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等。
(9)廣州地鐵攜帶酒水規定擴大年夜瀏覽
《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都會軌道交通大年夜眾場合模樣、情況衛生的行動:
(一)在車站、站台或許其他都會軌道交通設備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許未經容許派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站台、列車或許其他都會軌道交通設備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噴鼻糖、亂扔果皮、紙屑等放棄物;
(三)在車廂或許其他都會軌道交通設備上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吊掛物品;
(四)攜帶寵物、家禽等植物乘車;
(五)在禁止抽煙地區內抽煙;
(六)在車站、站台或許其他都會軌道交通設備內乞討、賣藝、撿拾渣滓;
(七)其他影響都會軌道交通大年夜眾場合模樣、情況衛生的行動。
第二十八條 都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樹破贊揚受理軌制,接收乘客對違走運營效勞標準行動的贊揚。
都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贊揚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能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分贊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分應當自受理乘客贊揚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覆。
都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贊揚及處理情況匯總,並按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分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在都會軌道交通設備範疇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許告白等,應當經都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