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戶籍或學籍的全日制壹般高等黌舍在校大年夜三或大年夜四(含專升本)老師、在讀碩(博)研究生;戶籍在藏或持有我區有效期居住證的人員;駐藏現役軍人(武警);持有港澳台住平易近居住證(邊疆通行證)或五年有效期的台灣住平易近交往大年夜陸通行證的在西藏港澳台住平易近。
(二)具有《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即:報考幼兒園跟小學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公平易近教導大年夜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初級中學、高等中學跟中等職業黌舍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公平易近教導大年夜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報考中等職業黌舍練習領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有公平易近教導大年夜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且存在相稱於助理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巧職稱或中級及以上工人技巧等級。
(三)被打消教師資格的人員,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測驗;被剝奪政治權力、遭到有期徒刑以上(含)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