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含轎車、含越野型)利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請求持續利用的。不須要審批,經測驗合格後可延長利用年限,每年按期測驗2次,超越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按期測驗4次。
2、遊覽載客汽車跟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利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請求持續利用的按現行規定順序操持,但可延長利用年限最長不超越10年。延緩報廢利用的遊覽載客汽車每年按期測驗4次;延緩報廢利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按期測驗2次,超越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按期測驗4次。
3、營運大年夜客車的利用年限調劑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請求持續利用的按現行規定順序操持。延緩報廢利用不超越4年:延長利用時期每年按期測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