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斷絕醫治時期或醫學察看時期以及因當局履行斷絕辦法或採取其他緊急辦法招致不克不及供給正常休息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供給正常休息並付出職工正常任務時光工資。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招致停工停產的,未超越一個工資付出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任務時光付出工資。超越一個工資付出周期的,可能根據職工供給的休息,按照兩邊新商定的標準付出工資;企業不安排職工任務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外地最低工資標準付出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停工、復產或許排除休息關係。
3、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能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任務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時期享用與正常任務時期雷同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