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條約法最後訂恰是2012年12月28日。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條約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世界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集會經由過程,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世界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集會《對於修改<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條約法>的決定》修改。
【破法主旨】
為了完美休息條約軌制,明白休息條約兩邊當事人的權力跟任務,保護休息者的合法權利,構建跟開展跟諧牢固的休息關係,制訂本法。
【實用範疇】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境內的企業、集體經濟構造、平易近辦非企業單位等構造(以下稱用人單位)與休息者樹破休息關係,訂破、履行、變革、排除或許停止休息條約,實用本法。
國度構造、奇跡單位、社匯集團跟與其樹破休息關係的休息者,訂破、履行、變革、排除或許停止休息條約,按照本法履行。
【基本原則】
訂破休息條約,應當遵守合法、公平、同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破的休息條約存在束縛力,用人單位與休息者應當履行休息條約商定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