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制作渣滓管理條例
(2013年6月2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集會經由過程 2013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集會批准 2013年8月12日銀川市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頒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履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制作渣滓處理的管理,保護都會市容情況衛生,依占領關法律法則,結合本市現實,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地區內制作渣滓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理環節及其相幹管理活動,實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制作渣滓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撤除各種制作物、修建物、管網、道路設備、裝潢維修房屋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混凝土罐車產生的放棄物等。
第三條市都會管理部分是本市制作渣滓管理的主管部分,具體擔任市轄區制作渣滓的管理任務;市轄區都會管理部分根據市都會管理部分的委託擔任制作渣滓的相幹管理任務。
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擔任本轄區內制作渣滓管理任務,並接收市都會管理部分的監督領導。
建立、住房保證、打算、情況保護、交通運輸、公安構造交通管理等部分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制作渣滓管理任務。
第四條市、縣(市)國平易近當局應當將制作渣滓消納場建立歸入公平易近經濟跟社會開展打算;制作渣滓消納場建立打算應當符合城鄉總體打算跟地皮利用打算,並與固體廢料污染防治等行業專項打算相連接。
第五條制作渣滓處理當當保持城鄉兼顧跟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樹破跟完美制作渣滓處理的社會化效勞體系。
第六條市國平易近當局應當樹破跟完美制作渣滓運輸全程監控體系跟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制作渣滓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許團體對違背制作渣滓管理的行動有權停止告發。
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應當設破贊揚、告發德律風。接到贊揚、告發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情況答覆贊揚、告發人。制作渣滓守法處理贊揚屬其他部分擔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幹部分查處。
第二章制作渣滓排放運輸管理
第八條制作渣滓排放單位不得將制作渣滓跟生活渣滓、傷害廢料混淆處理。
第九條排放制作渣滓的建立工地應當符合下列請求:
(一)工地周邊設置符合相幹技巧標準的圍擋設備;
(二)工地出口履行硬化,設置洗車槽、車輛沖刷設備跟沉澱池並有效利用;
(三)施工時期採取辦法避免揚塵,撤除制作物應當採取噴淋除塵、設置破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備等辦法;
(四)設置制作渣滓公用堆放場地,並及時清運制作渣滓;
(五)各種建立工程在項目完工時,應當將工地的剩餘制作渣滓清運乾淨。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地點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批准,可能採取其他響應處理辦法。
第十條處理制作渣滓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請求操持制作渣滓處理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制作渣滓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幹材料;
(二)制作渣滓處理打算,包含制作渣滓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道路、消納地點跟接納利用等事項。
第十一條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應當在接到請求之日起三個任務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前提的,核發制作渣滓處理證;對不符合前提的,不予核發,並書面告訴來由。
須要延期的,應當在限日屆滿五日前向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提出延期請求。
第十二條獲得制作渣滓處理證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構造交通管理部分操持准運證件。
禁止將制作渣滓交未給獲得制作渣滓准運證件的單位或許團體運輸。
第十三條禁止捏造、塗改、出租、出借、讓渡及利用過期的制作渣滓處理證。
第十四條住平易近室廬裝潢裝修房屋所產生的制作渣滓,有物業效勞的由物業效勞企業代為統一收集、運輸至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指定的消納場。
無物業效勞的住平易近小區,由街道服務處代為統一收集、運輸。代為收集、運輸的費用由產生制作渣滓的住平易近承擔。
第十五條處理制作渣滓的單位應當與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簽訂運輸線路的情況衛生保潔義務書。義務書內容應當包含行駛的時光、線路、保潔請求、義務保證等。
第十六條運輸制作渣滓應當符合下列請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設置密封式加蓋安裝,並履行完全密閉式運輸,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擯棄、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二)承運經批准處理的制作渣滓;
(三)將制作渣滓運輸至經批准的消納場;
(四)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制作渣滓准運證件;
(五)按照制作渣滓分類標準履行分類運輸,泥漿、混凝土應當利用公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六)按照規定的時光跟道路運輸。
第三章制作渣滓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市)國平易近當局應當在本行政地區內建立響應數量的制作渣滓消納場,統一消納制作渣滓。
制作渣滓消納場應當有完備的排水設備、道路、機器設備跟照明設備,入場的制作渣滓應當及時消納。
第十八條下列地區不得建立制作渣滓消納場: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洪泛區、泄洪道及周邊地區;
(三)法律、法計規定的其他地區。
第十九條制作渣滓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消納跟堆放制作渣滓,不得消納其他物料;
(二)保持消納場道路疏通,相幹設備跟設備正常利用;
(三)保持消納場跟周邊情況整潔;
(四)對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制作渣滓數量等情況停止記錄,並按期將匯總數據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
第二十條制作渣滓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應當服從消納場管理人員的批示,按請求傾卸。
第二十一條制作渣滓消納場不得消納產業渣滓、生活渣滓、易燃易爆跟有毒有害渣滓或許其他傷害放棄物。
第二十二條制作渣滓消納場的管理單位,不得私自封閉或許拒絕消納制作渣滓。消納場達到原計劃容量或許因其他原因招致無法持續消納的,應當書面告訴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都會道路、橋樑、大年夜眾場地、大年夜眾綠地、水域、供排水設備、農田水利設備或許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制作渣滓。
第四章制作渣滓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國平易近當局應當制訂出產、銷售、利用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鼓勵跟領導社會投入參加制作渣滓綜合利用跟再生資本利用項目,逐步進步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在建立工程項目中的利用比例。
第二十五條鼓勵道路工程的建立單位在滿意利勤奮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制作渣滓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同等價格、同等品質及滿意利勤奮能的前提下,優先利用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相幹企業出產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度跟處所的產業政策、建材改革的有關規定及產品德量標準。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的重要原料應當利用制作渣滓。不得採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巧、工藝跟設備出產制作渣滓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制作渣滓排放單位將生活渣滓、傷害廢料與制作渣滓混淆處理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背本條例規定,排放制作渣滓的建立工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都會管理部分責令限日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符合相幹技巧標準的圍擋設備的;
(二)未履行硬化及設置洗車槽、車輛沖刷設備跟沉澱池並有效利用的;
(三)施工時期未採取辦法避免揚塵的;
(四)撤除制作物未採取噴淋除塵、設置破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備等辦法的。
第二十九條違背本條例規定,排放制作渣滓的建立工地未設置制作渣滓堆放場地或許建立工程項目完工後,未將制作渣滓清運乾淨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限日清運;過期不清運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排放制作渣滓的單位承擔,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背本條例規定,未操持制作渣滓處理證處理制作渣滓的或許捏造、塗改、出租、出借、讓渡、利用過期的制作渣滓處理證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將制作渣滓交給未獲得制作渣滓准運證件的單位或許團體運輸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限日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密封式加蓋安裝運輸制作渣滓的;
(二)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沿途擯棄、泄漏、遺撒制作渣滓的;
(三)未隨車攜帶准運證件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時光跟道路運輸制作渣滓的。
第三十三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制作渣滓未履行分類運輸或許泥漿、混凝土未利用公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制作渣滓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消納場設備、設備正常利用的;
(二)未對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跟制作渣滓停止記錄跟數據匯總的。
第三十五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制作渣滓消納場消納產業渣滓、生活渣滓、易燃易爆跟有毒有害渣滓或許其余傷害放棄物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限日改正;過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背本條例規定,在都會道路、橋樑、大年夜眾場地、大年夜眾綠地、水域、供排水設備、農田水利設備或許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制作渣滓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責令限日清理;過期不清理的,由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傾倒制作渣滓者承擔,並處以每破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都會管理部分跟相幹管理部分及任務人員在制作渣滓管理任務中玩忽職守、濫用權柄、徇情枉法的,依法賜與處罰;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義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