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答:根據我國《行政容許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聽證按照下列順序停止:
(一)行政構造應當於舉辦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辦聽證的時光、地點告訴請求人、利害關係人,須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辦;
(三)行政構造應當指定檢察該行政容許請求的任務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掌管人,請求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掌管人與該行政容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請求迴避;
(四)舉辦聽證時,檢察該行政容許請求的任務人員應當供給審檢查法的證據、來由,請求人、利害關係人可能提出證據,並停止辯論跟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許蓋章。行政構造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容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