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公司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跟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事先不克不及斷定用於出口或外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外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外銷庫存賬。
1、購進出口貨物時
借:庫存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銀行存款(敷衍賬款)
2、貨物出口後,根據徵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打算征退稅差額及應收出口退稅額
借:主營業務本錢(征退稅差額)
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收到出口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出產跟流暢環節現實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跟特別花費稅。出口產品退稅軌制,是一個國度稅收的重要構成部分。
出口退稅重如果經由過程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均衡國內產品的稅收包袱,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本錢進入國際市場,與海外產品在同等前提下停止競爭,從而加強競爭才能,擴大年夜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表了《對於批轉財務部〈對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告訴》,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履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跟著國度稅制的改革,中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花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樹破了以新的增值稅、花費稅軌制為基本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