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如發來歲度團體所得稅預扣預繳稅款頻年度應納稅額少的,就須要要補稅。根據國度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對於單方面履行新團體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連接成績的公告》。《公告》對亟待履行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待遇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利用費所得團體所得稅住平易近團體的預扣預繳跟非住平易近團體的代扣代繳等成績的相幹征管操縱辦法停止了明白。其中,為儘可能使住平易近團體壹般被扣繳任務人預扣預繳的稅款與其年度應納稅款瀕臨,同時便於扣繳任務人跟納稅人順利順應稅制轉換,《公告》明白了住平易近團體的工資、薪金所得團體所得稅,壹般採取累計預扣法停止預扣預繳。
法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團體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團體所得,應當交納團體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待遇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利用費所得; (五)運營所得; (六)本錢、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富租賃所得; (八)財富讓渡所得; (九)偶爾所得。 住平易近團體獲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打算團體所得稅;非住平易近團體獲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許按次分項打算團體所得稅。納稅人獲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按照本法則定分辨打算團體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