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含但不只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一)公事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二)平易近用槍: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三)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雷、手榴彈等。
(二)爆破東西:各種火藥、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及含有火藥的成品、半成品安裝等。
(三)炊火製品:各種煙花爆仗、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炊火藥、導火線,各種含有焰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控制器具:
(一)控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符合《控制刀具認定標
准》的單(雙)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壓氣體容器:各種用於盛裝高壓氣體的氣瓶。包含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二)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噴鼻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四)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五)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六)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七)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迫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迫害品。
六、腐化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腐化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感抱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迫害列車運轉保險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等。
十、法律、法則、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廣州地鐵攜帶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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