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可能帶酒,酒不是禁帶品。
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含但不只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一)公事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二)平易近用槍: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三)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藥:各種炸彈、炮彈、地雷、手雷、手榴彈等;
(二)爆破東西:各種火藥、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及含有火藥的成品、半成品安裝等;
(三)炊火製品:各種煙花爆仗、發令紙,各種黑火藥、炊火藥、導火線,各種含有焰火藥的玩具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控制器具:
(一)控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符合《控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單(雙)刃刀及其他刀具;
(二)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高壓氣體容器:各種用於盛裝高壓氣體的氣瓶。包含氫氣瓶、氧氣瓶、氮氣瓶、氦氣瓶等;
(二)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三)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噴鼻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
(四)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五)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六)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七)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迫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迫害品。
六、腐化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腐化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感抱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迫害列車運轉保險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等。
(6)酒可能帶上廣州地鐵嗎擴大年夜瀏覽
《廣州地鐵乘坐守則》中規定:
第十條 每位乘客可能攜帶總分量不超越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總分量超越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超越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二十一條 在車站(含站台)、列車或其他地鐵設備內禁止以下行動:
(一)追逐打鬧、滋事打鬥;
(二)攀登或許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等;
(三)私自進入軌道、地道或其余有警示標記的地區;
(四)強拉車門或屏障門,禁止車門或屏障門封閉,強行高低車;
(五)合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私自操縱有警示標記的按鈕、開關安裝;非緊急狀況下動用緊急或保險安裝;
(七)侵害、破壞地鐵設備或私自挪動、遮蔽地鐵設備範疇內的保險消防警示標記、分散導向標記、測量設備以及保險防護設備;
(八)在軌道上放置、擯棄妨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備扔擲物品;
(九)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十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十)其他迫害地鐵設備保險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動。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發保護車站跟列車整潔,愛護大年夜眾財物,保護大年夜眾秩序,不得在車站(含站台)、列車或其他地鐵設備內有以下行動: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許未經容許派發印刷品;
(二)抽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噴鼻糖,亂扔果皮、紙屑等放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吊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撿拾渣滓;
(五)兜售物品或停止其他營銷活動;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在列車長進食;
(八)利用滑板跟滑冰鞋;
(九)其他影響地鐵大年夜眾場合模樣、情況衛生的行動。
第二十三條 身高1.2米以下兒童必須由成年人陪伴進站乘車;對因服用酒精、藥物或其他原因此神志不清者,廣州地鐵任務人員可能酌情決定禁止其進站乘車或請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伴。
第二十四條 乘客搭乘地鐵設備範疇內主動扶梯時,應站穩,握好扶手;同行人應照顧好兒童跟白叟;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