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規定的摺疊自行車是可能帶進地鐵的。
2、相幹規定如下,『廣州地鐵乘坐守則』:第十條 : 每位乘客可能攜帶總分量不超越2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3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攜帶行李總分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內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1.3米以上、1.6米以內的,應加購2元的行李票;總分量超越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超越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3、第二十二條第 (九)小條規定禁止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十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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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鐵乘坐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鐵票務管理,保護地鐵乘坐秩序,根據《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等規定,制訂本守則。
第二條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履行管理活動以及乘客乘坐廣州地鐵,應當按照《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及本守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守則在地鐵車站內頒布,乘客持地鐵車票進上天鐵付費區,即表示已知有關規定並批準按照。
第四條本守則所稱票務規矩,是指乘坐地鐵的收費標準跟票務處理原則等規定。
本守則所稱乘車規矩,是指廣州地鐵設備範疇內的乘客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的治安管理、保險保護、情況衛生等規定。
第二章 票務規矩
第五條廣州地鐵線網票價按里程分段計價:起步4公里以內2元;4至12公里範疇內每遞增4公里加1元;12至24公里範疇內每遞增6公里加1元;24公里以後,每遞增8公里加1元。珠江新城旅客主動輸送體系履行票價2元的單一票制。
第六條除第五條票價收費標準以外的特別收費及票價優惠按市當局相幹規定及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履行,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公告。
第七條乘客憑有效車票進上天鐵付費區,履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利用同一張車票進、出閘,一張車票弗成多人同時利用。
第八條單程票在地鐵車站出售,乘客當天在出售站進站乘車有效。
第九條乘客在同一車站進出閘,單程票由閘機接納,持其他車票的乘客付出所利用車票品種的最低單程票價。
第十條 每位乘客可能攜帶總分量不超越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不超越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車費。總分量超越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長、寬、高之跟超越1.6米的行李的,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十一條對無票或持有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按出閘站的線網最高單程票價收取車費,已在有效車票上扣除的金額不打算在內。屬於單程票的,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予以接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持有效車票乘車:
(一)利用的車票信息材料非經車票發行人容許停止了塗改、刪除或破壞;
(二)利用過期車票;
(三)利用車票者的身份與車票品種及車票所示信息不符。
第十二條一名成年乘客可收費帶一名身高不超越1.2米的兒童;所帶的兒童超越1名的,按超越人數購票。身高超越1.2米的兒童須憑有效車票乘車。
第十三條乘客每次乘車從進閘到出閘的有效時限根據線網容許的最遠乘車裡程、列車的速度及乘客候車、換乘所需的公道時光斷定,具體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在各車站公示明白。
超越有效時限的,乘客須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招致的除外。
第十四條乘客所利用的車票,缺乏以付出所達到車站的現實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
第十五條乘客乘坐一個車程既超時、又超程的,須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招致的除外。
第十六條車票已在閘機上驗票而乘客未進閘的,可在20分鐘內涵驗票站收費處理。超越20分鐘乘客未進站的,單程票取消由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予以接納,其他車票按所利用車票品種的最低單程票價付出車費,但因廣州地鐵運營方面的原因招致的除外。
第十七條進閘時不在閘機驗卡區正常感到的車票(即不進閘記錄),持單程票的以出售站為出發站付出車費,持其他車票的乘客應向車站闡明出發站稱號等情況,由車站按其所持車票品種收取車費。
第十八條已購買的單程票不進閘記錄且票內信息能被讀取,自購買之時起不超越30分鐘的,乘客可能在出售站操持退票。單程票在售出30分鐘後一律不操持退票。
第十九條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應當接收其發行且准許利用儲值車票的退票請求,在收回車票後將押金退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退還押金:
(一)車票晶元破壞;
(二)車票上有孔、缺邊、缺角;
(三)票面被塗寫或張貼異物;
(四)票面有裂縫或有明顯的摺疊、刻劃、歪曲痕迹;
(五)票面有無法清除的污漬。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按前款規定操持儲值車票退票手續,按車票所儲存信息或車票票面號碼能查詢到車票余值的,應將余值退還。車票所儲存信息掉效並且票面號碼不克不及辨認的,視為不餘值。
第三章乘車規矩
第二十條不得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車站或其他地鐵設備:
(一)槍械彈藥跟控制刀具,但國度保險、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履行公事的除外;
(二)寵物、家禽等植物,但正在履行公事的公用植物除外;
(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化性等傷害品;
(四)氣球以及鋤頭、扁擔、鐵鋸、鐵棒、壓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乘主人身保險或影響地鐵設備保險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在車站(含站台)、列車或其他地鐵設備內禁止以下行動:
(一)追逐打鬧、滋事打鬥;
(二)攀登或許翻越圍牆、欄杆、閘機、機車等;
(三)私自進入軌道、地道或其余有警示標記的地區;
(四)強拉車門或屏障門,禁止車門或屏障門封閉,強行高低車;
(五)合法攔截列車,阻斷運輸;
(六)私自操縱有警示標記的按鈕、開關安裝;非緊急狀況下動用緊急或保險安裝;
(七)侵害、破壞地鐵設備或私自挪動、遮蔽地鐵設備範疇內的保險消防警示標記、分散導向標記、測量設備以及保險防護設備;
(八)在軌道上放置、擯棄妨礙物,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備扔擲物品;
(九)攜帶自行車及手推車乘車,但符合本守則第十條攜帶行李規定的除外;
(十)其他迫害地鐵設備保險或影響運營秩序的行動。
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自發保護車站跟列車整潔,愛護大年夜眾財物,保護大年夜眾秩序,不得在車站(含站台)、列車或其他地鐵設備內有以下行動:
(一)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許未經容許派發印刷品;
(二)抽煙、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噴鼻糖,亂扔果皮、紙屑等放棄物;
(三)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吊掛物品;
(四)乞討、賣藝、撿拾渣滓;
(五)兜售物品或停止其他營銷活動;
(六)躺卧、踩踏座席;
(七)在列車長進食;
(八)利用滑板跟滑冰鞋;
(九)其他影響地鐵大年夜眾場合模樣、情況衛生的行動。
第二十三條身高1.2米以下兒童必須由成年人陪伴進站乘車;對因服用酒精、藥物或其他原因此神志不清者,廣州地鐵任務人員可能酌情決定禁止其進站乘車或請求有其他的成年人陪伴。
第二十四條乘客搭乘地鐵設備範疇內主動扶梯時,應站穩,握好扶手;同行人應照顧好兒童跟白叟;不得在扶梯上打鬧、奔馳。
第二十五條乘客應在站台黃色保險線內側排隊候車,在車停穩後順次上車;乘客候車時應照看好所帶小孩;禁止在站台邊沿與黃色保險線之間行走、坐卧、放置物品或倚靠屏障門。
列車達到起點站後,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車站、列車內相互推擠,乘客應注意自我保護,避免掉落下站台或被列車擠傷。
第二十七條高低車時,乘客應留心列車與站台間的漏洞,當列車與屏障門呈現燈閃鈴響時,結束高低車。乘客不到手扶列車車門或擠靠車門。
第二十八條地鐵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保險時,廣州地鐵可能採取限制客流的常設辦法,乘客應服從任務人員的批示。
第二十九條產生天然災害、保險變亂或許其他突發變亂時,乘客應保持平靜,服從廣州地鐵任務人員的批示,不得私自打開車門強行下車。
第三十條廣州地鐵任務人員依法對乘客攜帶的物品停止運輸保險檢查,乘客應予共同。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守則所稱車票,是指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發行的車票、已與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簽訂協定准許在廣州地鐵利用的車票以及准許在廣州地鐵利用的紀念票等特別車票。特別車票的發行公告在票務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實用特別規定。
本守則所稱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是指出閘站到地鐵線網中可達到車站的最高單程票票價。
本守則所稱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本守則自2010年12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根據變更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履行情況依法評價訂正。原《廣州地鐵乘坐守則》(穗建法〔2009〕1196號)同時廢除。
參考材料:網路:廣州地鐵乘坐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