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至車站鐵路公安制證口操持常設乘車身份證明(不是常設身份證),有效期為1天,僅限乘車公用。
操持時,須符合下列前提之一,並攜帶一寸照片一張:
(1)出具地點地公安構造的戶籍證明信。
(2)老師旅客出具地點黌舍的證明信。
(3)中國國平易近束縛軍、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持地點部隊出具的證明信。
(4)外籍旅客持外地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信。
(5)憑其他有效證件購買車票的旅客持發證部分出具的證明信。
(6)經由過程其他方法可能證明本人身份的。
證明信內容必須包含旅客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並加蓋證明單位公章。購票後喪掉有效身份證件的,證明信內容應與車票票面記錄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車站鐵路公安部分操持的常設乘車身份證明一式兩聯,載明持有人姓名、性別、年紀、身份證件號碼,一聯為公安留存,一聯供旅客購票、退票、直達簽證、驗證檢票以及乘車利用,由旅客自行妥當保存,站車不予收回。
同城車站均履行實名制時,常設乘車身份證明可能通用。
拓展材料: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常設住平易近身份證是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邊疆公平易近在「請求付出、換領、補領住平易近身份證時期」可能請求付出的公平易近身份證明文件。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世界國平易近代表大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集會經由過程了《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住平易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住平易近身份證條例》。2003年6月28日,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主席令第四號頒布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住平易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平易近在請求付出、換領、補領住平易近身份證時期,急需利用住平易近身份證的,可能請求付出常設住平易近身份證,公安構造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操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分規定。」
怎樣操持常設乘車身份證明-鐵路客戶效勞核心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常設住平易近身份證-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