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以上10年以下,年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內的,年假10天;20年以上15天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任務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度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用昔時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用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任務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任務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任務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9)用假鐵路擴大年夜瀏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出產、任務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兼顧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能會合安排,也可能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出產、任務特點確有須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能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任務須要不克不及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批準,可能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付出年休假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