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跟地鐵容許帶蔬菜跟肉類上車,蔬菜跟肉類不是禁止攜帶物品。
一、鐵路進站乘車禁止跟限制攜帶物品包含:
1、請勿攜帶手槍、步槍等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平易近兵、射擊活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槍彈的,按照國度法律法則有關規定操持,並嚴格履行槍彈分別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2、請勿攜帶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炸物品類。
3、請勿攜帶菜刀、餐刀等器具。
4、請勿攜帶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易爆物品。
5、請勿攜帶氫氧化鉀、蓄電池等劇毒性、腐化性、放射性、感染性、傷害性物品,包含《鐵路傷害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傷害物品以及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
6、請勿攜帶以下迫害列車運轉保險或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
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植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可能破壞或許污染車站、列車效勞設備、設備、備品的物品。
7、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越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越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髮膠、殺蟲劑、氛圍清爽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保險磷寸2小盒;壹般打火機2個。
二、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都會軌道交通禁止乘客攜帶的具體物品,包含但不只限於以下物品:
(一)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1、公事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2、平易近用槍: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種配用槍彈;
3、其他槍支:鋼珠槍、道具槍、發令槍等;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1、彈藥。
2、爆破東西。
3、炊火製品。
4、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控制器具:
1、控制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弓、弩、防衛噴霧器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高壓氣體容器。
2、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
5、自燃物品。
6、遇濕易燃物品。
7、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
(五)迫害品: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迫害品。
(六)腐化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汞(水銀)、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注有鹼液的)等存在可燃、助燃特點的腐化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感抱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迫害列車運轉保險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等。
(8)高鐵上能帶肉嗎擴大年夜瀏覽
《鐵路旅客運輸操持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生手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安穩堅固,無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大年夜批帶有傷害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槍彈乘車時,應告之妥當保存,避免產生不測。
第五十一條 發明旅客違章攜帶物品(包含多少人同時攜帶一件超重或超大年夜物品)時,在車站,應拒絕進站或動員旅客操持託運;對已帶入車內的,應補收運費,妥當安排,須要時可放入行李車內。
對已帶入車內的貓、狗、猴等寵物,應安排在列車經由過程台由旅客本人照看,寵物產生不測或侵害其他旅客時,由攜帶者擔任。
第五十二條 對違章攜帶的物品補收運費時,一律填寫客運運價雜費收條,註明日期、發到站、車次、事由、件數、分量。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本實在事求是的立場,差別差其余違章情況,妥當處理。對攜帶品超重缺乏5千克時,應免收運費。
第五十三條 三等及其以上車站應設攜帶品暫存處。暫存處應頒布收費標準跟注意事項。暫存物品需包裝精良,箱袋必須加鎖,包裝不良的,不予存放。操持暫存手續時,必須填寫暫存票,註明品名、包裝、日期、件數等。提取時還應註明提取日期、存放日數跟核收款額,並在暫存票乙票上加蓋戳記後交給旅客。暫存票應按順號裝訂,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