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病假工資任務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七十;任務年限滿十年跟十年以上的,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八十。
根據《國度構造任務人員病假時期生活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任務人員病假超越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時期工資:
(一)任務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九十;
(二)任務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第三條 任務人員病假超越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時期工資:
(一)任務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七十;
(二)任務年限滿十年跟十年以上的,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早年參加革命任務的人員,發給本大年夜家為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任務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國平易近當局跟國務院各部分授予的休息好漢、休息榜樣稱號,仍然保持名譽的,病假時期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國平易近當局跟國務院各部分批准,可能恰當進步。
(7)鐵路職工臨時病假擴大年夜瀏覽:
《企業職工抱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抱病或非因工負傷,須要結束任務醫療時,根據本人現實參加任務年限跟在本單位任務年限,賜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現實任務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任務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現實任務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任務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光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