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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有效措施。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全民所有制合同制职工及公检法人员。第三条补充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暂定为1:10。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费。企业按比例予以补充。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不予补充。第四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经济效益好时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少补充。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的调整由路局决定并定期公布。第五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局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征收。第二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个人缴费划分为8个档次:工作年限1-5年,职工个人缴费3元;工作年限6-10年,职工个人缴费7元;工作年限11-15年,职工个人缴费11元;工作年限16-20年,职工个人缴费15元;工作年限21-25年,职工个人缴费19元;工作年限26-30年,职工个人缴费23元;工作年限31-35年,职工个人缴费27元;工作年限36年及其以上,职工个人缴费31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路局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七条单位补充以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1:10比例进行补充。为鼓励先进,对荣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铁道部“火车头奖章”(不含单项或其他荣誉称号,下同)的人员(继续保持荣誉的,下同),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1。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2。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3。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比例为1:15。单位补充金额总和大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4%的,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作为单位补充金额,对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进行等比例扣减。第八条下列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办理: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个人停止缴费,单位终止补充。2、新进人员当年不缴费,从次年元月起办理补充养老保险。3、内部退养职工、内部下岗职工、脱产入学职工、离岗休假女工、因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外出劳务人员、因工伤致残脱离生产岗位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单位按规定补充。4、职工进入劳动力交流中心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本人不缴费,单位不予补充。第九条补充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征集,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月提取,提取或扣缴的基金于每月30日前向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缴纳。第十条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运输单位主业人员(包括运输、营业外、福利卫生人员)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由路局在福利费列支。第十二条个别基层单位经营困难无能力支付或不能足额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呈报路局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适当降低职工缴费标准。但路局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补充1:10的比例不得变动。第三章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第十三条为使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现最大保值增值,保证职工获得利益最大化,路局将每年筹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入路局资金结算中心进行保值增值。第十四条路局为每个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充的养老保险费按时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路局每年直接将所得收益按比例计算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第四章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和管理第十五条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的本息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在职时不能提取,待离退休(职)时,按职工本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六条职工在退休前死亡,其补充养老保险按个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第十七条职工调出局外工作及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充养老保险按个人账户的金额一次支付给本人。职工在局管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退付个人账户资金。第十八条职工补充养老金支付的办理,由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名册表》报路局经办机构,由局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每一位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情况逐项进行准确无误的登录,逐级上报,以此为依据,路局、基层单位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数据库,且数据资料必须一致,同时按照路局编发的计算机管理程序,核准个人缴费标准,确定全部职工缴费总额和单位补充金额,建立职工缴费基础台帐,在此基础上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职工当月因退休、死亡、调出、新录用发生增减变化,职工缴费标准调整应按管理程序对数据库进行及时调整(新录用人员次年元月调整),准确列出当月职工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与当月25日前将全部职工缴费名单上报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五章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制及其职责第二十条路局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局总经济师、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工会主席任副主任,社保、劳资、财务、纪委、审计、工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确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决定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和基金保值增值的实施。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设立“西安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科”,为路局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全局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及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的实施与管理。负责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日常数据处理工作、补充养老保险金给付工作、基金日常管理。基层单位要确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合必要的电算设备,认真做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日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