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的,這種情況屬於異地公積金存款。住建部明白規定公積金異地存款應按以下賤程操持:
存款都會公積金核心接收職工的異地存款營業諮詢,並一次性告訴存款所需考核材
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都會公積金核心提出請求,繳存都會公積金核心根據職
工請求,核實職工繳存存款情況,對未利用過住房公積金團體住房存款或初次住房
公積金團體住房存款曾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存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
用證明》;
存款都會公積金核心受理職工異地存款請求後,向繳存都會公積金核心核實《異地
存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利用證明》信息實在性跟完全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
時限履行存款考核審批手續,並將成果反應繳存都會公積金核心。繳存都會公積金
核心對職工異地存款情況停止標識,並樹破職工異地存款情況明細台賬;
繳存職工在異地存款還貸時期,如住房公積金團體賬戶轉移,原繳存都會公積金中
心應及時告訴存款都會公積金核心跟轉入都會公積金核心。轉入都會公積金核心應
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存款情況重新標識跟記錄;
異地存款呈現過期時,繳存都會公積金核心應共同存款都會公積金核心開展存款催
收等任務,根據存款條約可扣劃存款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用于歸還存款。
請求公積金存款須要供給的材料:
商品房買賣條約;
請求人及夫婦身份證、戶口本跟婚姻狀況證明;
任務證明及銀行流水;
首付款單子(驗原件收複印件1份);
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所購房屋的評價報告書;
買賣兩邊簽訂的《購房條約》;
原賣方名下的《房屋全部權證》、《國有地皮利用證》(原件及複印件)。
住房公積金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