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車變動車架號不合法,具體的法律法則如下: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道路交通保險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許團體不得有下列行動:
(一)拼裝機動車或許私自改變機動車已註銷的構造、構造或許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許車輛辨認代號。
(三)捏造、變造或許利用捏造、變造的機動車註銷證書、號牌、行駛證、測驗合格標記、保險標記。
(四)利用其他機動車的註銷證書、號牌、行駛證、測驗合格標記、保險標記。
車架號的利用:
編製跟標示車輛辨認代號的製造廠必須在初次利用車輛辨認代號前至少一個月, 向中國汽車技巧研究核心標準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前方可利用。
備案時需供給以下列文件:汽車產業司批准的「世界製造廠辨認代號」證書複印件,車輛範例,帶有車輛辨認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辨認代號的標示地位或地區闡明及圖片,對車輛辨認代號的闡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