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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國平易近警察的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跟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分統一監製,其他團體跟構造不得合法製造、銷售。國平易近警察的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警械、證件為國平易近警察公用,其他團體跟構造不得持有跟利用。違背前兩款規定的,沒收合法製造、銷售、持有、利用的國平易近警察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警械、證件,由公安構造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收禁或許警告,可能並處守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義務。
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國平易近警察的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跟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分統一監製,其他團體跟構造不得合法製造、銷售。國平易近警察的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警械、證件為國平易近警察公用,其他團體跟構造不得持有跟利用。違背前兩款規定的,沒收合法製造、銷售、持有、利用的國平易近警察警用標記、制式打扮、警械、證件,由公安構造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收禁或許警告,可能並處守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