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的,可能開除。
法律根據:
《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休息法》第二十五條 休息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能排除休息條約:
(一)在試用時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二)嚴重違背休息規律或許用人單位規章軌制的;
(三)嚴重瀆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好處形成嚴重侵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的。
(1)開除鐵路擴大年夜瀏覽:
案例:
李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休息關係並不因李某被判刑而主動停止。但是,用人單位可能依法排除。
根據《休息條約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休息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能排除休息條約:一是在試用時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二是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軌制的;
三是嚴重瀆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形成嚴重侵害的;四是休息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樹破休息關係,對完本錢單位的任務任務形成嚴重影響,或許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以致休息條約有效的;
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義務的。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休息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休息條約停止:
一是休息條約期滿的;
二是休息者開端依法享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是休息者逝世亡,或許被國平易近法院宣布逝世亡或許宣布掉落的;
四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停業的;
五是用人單位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打消或許用人單位決定提前遣散的;
六是法律、行政法計規定的其他情況。
本案中,儘管李某被判刑,但李某仍然可能在緩刑時期為單位供給休息,所以,李某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休息關係並未主動停止。但是,因為被追究刑事義務是用人單位排除休息關係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假如想排除休息關係,可能書面告訴李某依法排除休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