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軍人撫恤厚待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度對軍人的撫恤厚待,鼓勵軍人保衛故國、建立故國的獻身精力,加強國防跟部隊建立,根據《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國防法》、《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國平易近束縛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許退呈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就義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眷,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厚待東西,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用撫恤厚待。
第三十三條
在國度構造、社匯集團、企業奇跡單位任務的殘疾軍人,享用與地點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跟醫療待遇。地點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許排除休息關係。
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轉的火車、輪船、遠程大年夜眾汽車以及平易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用減收正常票價50%的厚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大年夜眾汽車、電車跟軌道交通東西享用厚待,具體辦法由有關都會國平易近當局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國平易近共跟國殘疾軍人證》收費乘坐市內大年夜眾汽車、電車跟軌道交通東西。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不雅賞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迹享用厚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迹管理單位地點地的縣級以上處所國平易近當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