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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動之一的,處警告或許二百版元以下罰款;情節較權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收禁,可能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搗亂構造、集團、企業、奇跡單位秩序,以致任務、出產、營業、醫療、修養、科研不克不及正常停止,尚未形成嚴重喪掉的;(二)搗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煩忙煩忙、公園、展覽館或許其他大年夜眾場合秩序的;(三)搗亂大年夜眾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許其他大年夜眾交通東西上的秩序的;(四)合法攔截或許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東西,影響交通東西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停止的推舉秩序的。聚眾履行前款行動的,對重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收禁,可能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