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勿攜帶以下槍支、槍彈類(含重要零部件):
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種配用槍彈(含空包彈、戰鬥彈、測驗彈、鍛練彈);氣槍、獵槍、活動槍、麻醉注射槍等平易近用槍以及各種配用槍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滅火槍等其他槍支;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平易近兵、射擊活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槍彈的,按照國度法律法則有關規定操持,並嚴格履行槍彈分別等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二、請勿攜帶以下爆炸物品類: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旌旗燈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手榴彈等彈藥;火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發爆器等爆破東西;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等各種煙花爆仗以及黑火藥、炊火藥、導火線等炊火製品;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請勿攜帶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含機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安裝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等控制刀具;控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主人身保險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鈍器;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射釘槍、防衛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請勿攜帶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緊縮氣體跟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噴鼻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
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跟無機過氧化物。
五、請勿攜帶以下劇毒性、腐化性、放射性、感染性、傷害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以及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滅鼠藥、殺蟲藥);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腐化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感抱病病原體;《鐵路傷害貨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傷害物品以及不克不及判明性質可能存在傷害性的物品。
六、請勿攜帶以下迫害列車運轉保險或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
可能干擾列車旌旗燈號的強磁化物,有激烈安慰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活植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大年夜眾衛生的物品,可能破壞或許污染車站、列車效勞設備、設備、備品的物品。
七、限量攜帶以下物品:不超越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越120毫升的冷燙精、摩絲、髮膠、殺蟲劑、氛圍清爽劑等自噴壓力容器;保險磷寸2小盒;壹般打火機2個。
(4)高鐵帶物品規定擴大年夜瀏覽
《鐵路旅客運輸操持細則》中規定:
第五十條 對旅客隨身攜帶品應動員放生手李架上或座位下面,並做到安穩堅固,無妨礙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對旅客按《客規》規定攜帶大年夜批帶有傷害性質的物品或佩帶槍支、槍彈乘車時,應告之妥當保存,避免產生不測。
第六十條 行李中不得夾帶的物品一般是指:
貨幣:含各幣種的紙幣跟金屬輔幣;
證券:含股票、彩券、國庫券及存在付出、了債功能的單子等;
可貴文物:指存在一定年月的有收藏、研究或不雅賞價值的物品;
檔案材料:指人事、技巧檔案,構造關係,戶口簿或戶籍關係,各種證件、證書、條約、契約等;
傷害品: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分頒布的《傷害貨物品名表》內的品名。對其性質有猜忌的物品也按傷害品處理。
第六十二條 不克不及按行李、包裹運輸的物品範疇重要為:妨礙大年夜眾衛生跟保險的物品;國度政策法則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國度禁止跟限制運輸的物品以國務院及各部委發表的文件為準。活植物中可能主動攻擊侵害人的猛獸、猛禽跟蛇、蠍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年夜植物不克不及承運。
第六十六條 車站在操持承運手續時應填寫行李、包裹票,填寫時應逐項正確填寫,筆跡明白,利用標準文字,加蓋規定印章。
下列情況應生手李、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有關內容:
1、承運單車、助力機動車、摩托車時,應註明車牌名、車商標、車型、新或舊等車況。
2、承運加冰、加水物品或豢養飼料時註明「加冰」「加水」或「附飼料」等。
3、承運經客調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年夜物品時,在包裹票記事欄內填記「×月×日經部令××號(客調××號命令)批准」。
4、承運需提出運輸證明文件的物品時,應將運輸證明文件附在包裹票運輸報單上以便途中跟到站檢驗,並在包裹票記事欄內註明「附××(構造)×月×日發××號文件」。
5、承運的包裹有人押運時,在包裹票註明「押運人×名」。
6、承運憑書面證明收費託運的鐵路砝碼跟衡器配件時,應在包裹票記事欄內註明「衡器測驗,收費」字樣,收回書面證明報鐵路局。
7、承運中國鐵路文工團跟中國鐵道制作總公司文工團開具的證明操持收費輸送的上演打扮、道具、背景時,按本條第6項辦法操持。
8、其他需記錄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