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設備項目擔任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巧擔任人1人、施工員1人、品質員1人、保險員1人、材料員1人、材料員1人。施工管理擔任人(項目副經理)可由施工員兼任,機器員可由材料員兼任。
2.制作面積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設備項目擔任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巧擔任人1人、施工管理擔任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1人、品質員2人、保險員2人、材料員1人、機器員1人、材料員1人。
3.制作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設備項目擔任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巧擔任人1人、施工管理擔任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2人、品質員3人、保險員3人、材料員1人、機器員1人、材料員1人。制作面積在 5 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品質員、保險員應各增加不少於1人。